申请人:凡上(辽宁)瑜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班凤伟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8日对第24143529号“上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7年成立以来,一直对“凡上瑜伽”商标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与实际使用,使得“凡上瑜伽”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拥有稳定的客户群体。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并不具备经营争议商标所使用的相关服务的条件,且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2件商标,其行为已构成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市场秩序。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活动现场照片、宣传海报图片及其他实际宣传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5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5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现行《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均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该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