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江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76745号“江楠JIANG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756587号“楠江”商标、第24356459号“江楠鲜品”商标、第26535503号“江楠鲜品”商标、第771310号“江南”商标、第3668555号“江南”商标、第771117号“江南”商标、第7922368号“江南财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至七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并出具了共存协议。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五、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七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六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共存协议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典当;古玩估价;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货运经纪业”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典当;古玩估价;经纪”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典当;古玩估价;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