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笑乐事食品科技张家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08268号“谁说女子不如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完全能够识别出申请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经营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指向性关系,具有较高的显著特征,能够起到识别作用。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谁说女子不如男”,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