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南普智城(广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67769号“NOON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与其他系列商标相呼应,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72414号“noon”商标、第12345663号“N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NOON”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相同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已经被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