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霁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35365号“吴杰两江英雄WUJIELIANGJIANGYING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吴杰”为申请人曾用名,也是申请人个体工商户名称,未指向英雄烈士。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名下含有“吴杰”文字商标的延伸注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曾用名为“吴杰”的证明文件、广告合同及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吴杰”为我国烈士姓名,申请商标将含有该姓名的“吴杰两江英雄”文字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