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412703号“suyue宿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yue宿约 21412703

阅读:110355 2020-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亚宿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本来商贸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振兴东路商会大厦座楼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9日对第21412703号“suyue宿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

  申请人:三亚宿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本来商贸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振兴东路商会大厦座楼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9日对第21412703号“suyue宿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经由商标局官网查询,被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已高达428枚,其名下多个商标挂网转让,其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影响了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其行为理应被制止。二、申请人对“宿约107”拥有在先使用权,申请人“宿约107”标识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748167号“宿约 suyue10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注册公告;2、酒店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

  3、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其还注册了“捷安星 JIRAIXNG”、“谷味仙”、“百润山”、“施华伦”、“茗魔师”、“欧乐迪 OLERD”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

  4、被申请人多个商标已在汇桔网上挂网转让。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无效宣告材料及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有害于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二、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代理、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由我局查明事实第二项可知,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是对其商标的恶意抢注,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申请人商标或字号使用证据,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宿约字号已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所属行业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我局查明第三项可知,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捷安星 JIRAIXNG”、“谷味仙”、“百润山”、“施华伦”、“茗魔师”、“欧乐迪 OLERD”等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且由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书中所附汇桔网截图可知,被申请人名下多个商标已在汇桔网上挂网转让,被申请人未答辩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412703号“suyue宿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yue宿约 214127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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