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立诚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08830号“SD FIT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6745号“新赛德;SD”商标、第5968588号“SD娃娃”商标、第10954766号“首大体育 SD”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