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01414号“微资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微资金 43401414

阅读:70440 2020-12-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01414号“微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微小额”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亦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

  申请人:深圳市网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01414号“微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微小额”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亦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另有多件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第36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360百科关于“微”字的解释截图、其他已在第36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微资金”构成,易被理解为“投入较小的资金或小额资金”,使用在第36类基金投资等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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