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03335号“SILVER W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08969号“SILVERW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产销量、网络搜索及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ILVER WING”与引证商标“SILVERWING”部分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