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31707号“大福来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福来及图 7631707

阅读:130410 2020-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嘉冠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31707号“大福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436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嘉冠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31707号“大福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3436号决定,于2020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6年7月29日至2019年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无法证实是否真实有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与复审商标图样有所差异,在合同、发票等文书中仅体现大福来汉字,这种表现形式符合商业管理。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复审商标商标档案、初审公告页、注册公告页、变更公告页及答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2.2016-2019年期间,销售合同、发票、出库单(发票进行公证);

  3.2016-2019年期间,“大福来豆油”标签印制发票(经公证);

  4.2017年9月1日,户外举办的宣传活动照片;

  5.产品实物及包装照片;

  6.代理商店面及店内实景照片;

  7.消费者购买实物的照片;

  8.(2020)鲁嘉祥证民字第1293号公证书原件一份;

  9.(2020)鲁嘉祥证民字第1294号公证书原件一份。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以外的任何使用证据。二、虽然被申请人提供了证据,但证明力较低,不能形成完整、可靠的证据链,甚至出现了证据之间互相矛盾、自然人签名不一致等情况,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伪造了部分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嘉祥县嘉冠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3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脂、食用菜子油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嘉祥县嘉冠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嘉冠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2019年7月29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2销售合同、发票及出库单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大福来食用油;证据3表明其向他人订制了标示复审商标的标签;证据5-7虽或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表明被申请人确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进行了实际使用。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综上,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食用油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商品及与之类似的食用油脂、食用菜子油、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玉米油、芝麻油、食用棕榈油、食用葵花籽油商品上应予以维持。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食用油脂、食用菜子油、食用油、制食用脂肪用脂肪物、玉米油、芝麻油、食用棕榈油、食用葵花籽油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31707号“大福来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福来及图 76317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28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