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12055号“爽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爽信 29312055

阅读:25651 2020-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金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03101号《关于第29312055号“爽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32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

  申请人:金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03101号《关于第29312055号“爽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32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京行终44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书及被诉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爽信”构成,虽然“爽信”在古文中曾有“失信”的意思,但对当代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不易理解其在古文中的含义,更易理解其字面意思“爽快的信息”,亦无证据证明其为“爽约”的意思或公众将其认知为“爽约”的含义,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爽信”,虽然“爽信”在古文中曾有“失信”的意思,但对当代的一般消费者而言,不易理解其在古文中的含义,更易理解其字面意思“爽快的信息”,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及第35类、第38类、第42类指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312055号“爽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爽信 293120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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