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田锴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课堂内外杂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润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15970号“新课堂 NEW CLAS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9325号决定,于2020年04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报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简介;
2、关于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3、期刊、书籍封面;
4、图书期刊销售合同、发票、收款回执单;
5、部分展览、宣传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其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2-5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课堂内外杂志社于2003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报纸等商品上,2013年6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2014年12月,被申请人与重庆新课堂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签订了图书期刊销售合同,该合同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该合同产品类别中包含:课堂内外系列期刊(新课堂版)、课堂内外图书(新课堂版)。2016年12月、2019年4月,被申请人向重庆新课堂数字出版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显示的货物名称为印刷品课堂内外期刊、课堂内外期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期刊封面显示了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时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内,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结合我局查明的事实2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可知,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发票、期刊封面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曾于指定期间内对外出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期刊,故可以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期刊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印刷出版物商品与期刊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期刊、报纸、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未显示书籍等其余复审商品相关内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为自制证据,缺乏合同、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不能直接作为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依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书籍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期刊、报纸、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印刷出版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