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乐融内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佳茂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融乐服饰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双城市胖点时尚服装店)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02日对第24734341号“融乐宝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021627号“乐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77277号“乐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原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注册,201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围巾;腰带;婚纱;领带;袜;游泳衣;手套(服装用)”。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在第25类“围巾;服装”等商品上。
3、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声明及相关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T恤衫;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融乐宝贝”、对应拼音“RONGLEBAOBEI”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部分“乐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