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347857号“Rainbow Designs SINCE 197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ainbow Designs SINCE 1971及图 44347857

阅读:87167 2020-1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彩虹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47857号“Rainbow Designs SINCE 197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963号“彩虹及图”商标、第1163960号“彩虹及图”商标、…

  申请人:彩虹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47857号“Rainbow Designs SINCE 197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963号“彩虹及图”商标、第1163960号“彩虹及图”商标、第6696766号“51彩虹”商标、第6885337号“RAINBOW及图”商标、第8616300号“虹景会所 RAINBOW CLUB及图”商标、第8662732号“RAINBOW BAZAAR”商标、第11250929号“彩虹3C”商标、第14622117、14622208号“天虹 RAINBOW 0=0 Store及图”商标、第15169791A、17945117号“RAINBOW及图”商标、第8680798号“RAINBOW NURSERY及图”商标、第34148121号“RAINBOW及图”商标、第42595021号“RAINBOWS”商标、第42621296号“RAINBOW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品牌已经经过多年使用,具有充分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引证商标十四、十五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四、十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研究;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网站流量优化;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会计;人事管理辅助业;寻找赞助;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使用的“收集市场调查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Rainbow Designs SINCE 1971及图”,其中,“Rainbow”可译为“彩虹”,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4347857号“Rainbow Designs SINCE 197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ainbow Designs SINCE 1971及图 443478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1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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