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01572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61903号“无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第24515429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后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程序,该申请因未依法缴纳费用而不予受理,我局视为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获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