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特鲁塞利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42735号“Troussel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11096号“TROUSSELIER”商标、第30007703号“Trousseli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核准已经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