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86205号“蚂蚁技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技师 19886205

阅读:65524 2020-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联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886205号“蚂蚁技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6889号“小蚂蚁 LITTLE ANT及图”商标、第4556655号“小蚂蚁 LITTLE ANT”…

  申请人:杭州联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886205号“蚂蚁技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76889号“小蚂蚁 LITTLE ANT及图”商标、第4556655号“小蚂蚁 LITTLE ANT”商标、第19609381号“蚂蚁行走课堂及图”商标、第9869952号“金蚂蚁 KINGANT”商标、第16230624号“蚂蚁学院”商标、第18409215号“蚂蚁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复审请求已被我局作出的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通知书视为撤回,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二作出的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蚂蚁技师”,其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主要识别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组织表演(演出);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外的“无线电文娱节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四、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组织表演(演出);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非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组织表演(演出);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886205号“蚂蚁技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技师 1988620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0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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