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499991号“玖品尚JOP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玖品尚JOPSON 34499991

阅读:136496 2020-0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福吉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9991号“玖品尚JOP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10355号“九品尚席JIUPINSHANGXI”商标、第17109522号…

  申请人:台州福吉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9991号“玖品尚JOP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10355号“九品尚席JIUPINSHANGXI”商标、第17109522号“九品尚灶”商标、第34368698号“九品至尚”商标、第8595971号“Jopson”商标、第5303601号“JORSON及图”商标、第10031831号“Jopson Bread”商标、第18006200号“久才合子JOSON COOPERATION及图”商标、第7667302号“JORSON”商标、第25003121号“JORPSON”商标、第3013618号“JOISON”商标、第4333448号“JOSON DEPARTMENT STO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及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中文“玖品尚”、英文“JOPSON”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会计、货物展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499991号“玖品尚JOPS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玖品尚JOPSON 344999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00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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