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681835号“绿雪芽”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绿雪芽 23681835

阅读:116861 2020-02-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雪云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对第23681835号“绿雪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绿雪芽”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注册并使用在先的商标,于“茶”产品领域内已经具有…

  申请人: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鼎市星火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雪云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日对第23681835号“绿雪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绿雪芽”系列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注册并使用在先的商标,于“茶”产品领域内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晓其“绿雪芽”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绿雪芽”系列商标的抄袭和抢注,同时构成对申请人著作权的损害。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05218号“绿雪芽及图”商标、第4162207号“綠雪芽”商标、第4162209号“綠雪芽 LUXUEYA及图”商标、第7082871号“绿雪芽 启功及图”商标、第8098747号“绿雪芽启功及图”商标、第8098748号“绿雪芽”商标、第11028379号“绿雪芽及图”商标、第10097643号“绿雪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上完全一致,构成复制及摹仿,侵害了申请人驰名商标之权益。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必将给申请人及消费者合法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从而引起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光盘形式):

  1、申请人所获荣誉奖项资料;

  2、《寻找绿雪芽》品牌宣传视频及其截图;

  3、申请人“绿雪芽”品牌广告宣传、参展等资料;

  4、申请人“绿雪芽”品牌产品销售资料;

  5、申请人“绿雪芽”商标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资料;

  6、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申请注册,2018年4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4月13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叶、茶、冰糕等商品和第32类饮料制剂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期限内。

  3、2013年,商标局在商标行政管理案件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茶叶商品上的“绿雪芽及图”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由上述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绿雪芽及图”商标在茶叶商品上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我局对此予以参考。同时,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中国食品茶精品》、《中華品牌》杂志以及参展合同、发票、参展照片等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绿雪芽及图”商标经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用,在茶叶商品上一直享有较高声誉,据此可以认定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绿雪芽及图”商标使用在茶叶商品上享有被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程度。争议商标由中文“绿雪芽”构成,其与“绿雪芽及图”商标的显著认读中文“绿雪芽”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同,而被申请人独自设计出与其显著认读部分相同的争议商标实难谓之巧合,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绿雪芽及图”商标的抄袭、摹仿。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申请人“绿雪芽及图”商标藉以知名的茶叶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较大重合性。且双方当事人均处福建福鼎。在此情形下,相关公众看到争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时,易误认为系申请人提供,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本案应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禁止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核定使用的茶叶、茶、冰糕、饮料制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存有较大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此,在案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的规定。其次,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中“绿雪芽及图”商标为已注册商标,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具备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要件,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此外,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系争商标本身故意夸大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服务在质量、目的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上述情况。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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