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17049号“蜂狂之城City of be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蜂狂之城City of bees及图 35517049

阅读:91139 2020-02-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丽鹤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7049号“蜂狂之城City of be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56319号、第10593564号、第7329640号、第11206900号商标在构成要…

  申请人:杨丽鹤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7049号“蜂狂之城City of be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56319号、第10593564号、第7329640号、第11206900号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2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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