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255691号“3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3M 34255691

阅读:94544 2020-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5691号“3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8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

  申请人:3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5691号“3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83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印件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3M”,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金属矿石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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