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56054号“工程相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工程相机 37156054

阅读:47875 2020-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螃蟹(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6054号“工程相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

  申请人:小螃蟹(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6054号“工程相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搜索截图、应用商店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工程相机”作为商标使用在远程数据备份、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7156054号“工程相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工程相机 3715605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9187.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