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214737号“银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银商 35214737

阅读:117360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14737号“银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商号,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731776号“银商软件”商标、第21965349号“银商财富”商标、第123…

  申请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214737号“银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商号,与部分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731776号“银商软件”商标、第21965349号“银商财富”商标、第12302540号“商银网”商标、第12730752号“银商通”商标、第15505606号“东方银商”商标、第16393324号“银商汇 Banking Business Convergen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全民”系列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参展资料、行业分析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现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能取得注册,故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材料测试、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服装设计、质量检测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文“银商”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中文“银商财富”、引证商标五中文“东方银商”及引证商标六的显著认读中文“银商汇”之中,他们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化妆品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申请商标取自其商号及申请人其他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理由均不能影响我局在本案中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评估、材料测试、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软件即服务(SaaS)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5214737号“银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银商 352147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8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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