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9819号“RINC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INCO 3409819

阅读:94906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光凡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戈阀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409819号“RIN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81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光凡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林戈阀门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409819号“RIN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81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东光凡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经销授权书;

  2、2018年3月1日申请人向厦门百川物流有限公司下手货物的相关出货单、送货单、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产地证明书、发票订舱通知单、出口报关单、收费通知单及报关手续费发票;

  3、2018年4月16日厦门豪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订购单、申请人向厦门豪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货物的出货单、送货单及发票;

  4、2018年7月24日厦门豪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订购单、申请人向厦门豪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货物的出货单、送货单、发票、出口报关单及货物运送契约书。

  5、2018年8月22日厦门豪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订购单、申请人向厦门豪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货物的出货单、送货单、发票、出口报关单及货物运送契约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申请人上述证据与其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东光凡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7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道弯头;金属弯管;非机器用金属闸阀”等商品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仍处于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第6类商品上亦注册有第8571340号等多件“RING”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金属管道弯头;金属弯管;非机器用金属闸阀”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1为产品经销授权,其不能作为复审商标使用的直接证据。证据2至5所显示的商品品牌均为“RING”,并非本案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名下在第6类商品上注册有多件“RING”商标,故上述证据不能视为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09819号“RINC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INCO 34098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89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