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驿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5213号“渝仁恒YUREN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83980号“HOMEYIDA及图”商标、第15793599号“HD及图”商标、第14209316号“汇东鑫 HUI DONG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各有显著识读文字相区分,且图形部分亦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有显著识读文字可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78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区分,且其图形部分亦与引证商标四图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