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丰城市荣发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2426号“铁路头桂平 Tie lu tou gui p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有其独特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相关规定。2、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桂平”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其他特定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