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16739号“DX3 EV4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X3 EV400 33916739

阅读:32672 2020-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6739号“DX3 EV4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02339号“EV4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项目…

  申请人: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6739号“DX3 EV4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02339号“EV40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项目上未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该案件审结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修理服务、运载工具(车辆)保养服务”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轮胎翻新、造船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两项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运载工具加润滑油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造船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文字“EV400”,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3916739号“DX3 EV400”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DX3 EV400 339167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8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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