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580719号“CAM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MRY 13580719

阅读:69758 2020-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80719号“CAM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835号“CAM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第4971442号“CAM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

  申请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580719号“CAM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835号“CAM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已被撤销、第4971442号“CAM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无效宣告,且上述决定或裁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580719号“CAMR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AMRY 135807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8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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