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9210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6692105

阅读:106115 2020-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木莲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世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21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5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22271号“SOONSUN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广东木莲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世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21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1953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22271号“SOON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对该申请商标图形拥有著作版权。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图形拥有著作权与申请商标能否获得初步审定并无必然联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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