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7092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10709243

阅读:42887 2020-04-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4]第063554号《关于第107092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791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

  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4]第063554号《关于第107092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791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6)京行终16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作出(2019)最高法行再2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无效宣告,无效公告时间为2016年11月27日,公告期号为152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29期《商标公告》上,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7092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指定颜色) 107092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86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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