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368559号“Zerobr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erobrand 35368559

阅读:50679 2020-04-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诚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8559号“Zero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6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56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诚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8559号“Zero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6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560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7114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437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类国际注册第1007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类国际注册第10075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不相近,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水果罐头、豆腐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水果罐头、豆腐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豆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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