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330133号“金程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程教育 36330133

阅读:87332 2020-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0133号“金程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3186号商标、第132732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

  申请人: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30133号“金程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3186号商标、第132732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策划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330133号“金程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程教育 3633013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8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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