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74023号“G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i 36274023

阅读:56809 2020-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4023号“G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第36122582号“纱帽街 g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纱帽街”,“gai”字体相对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G…

  申请人:绿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4023号“G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第36122582号“纱帽街 g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纱帽街”,“gai”字体相对较小,显著性较弱。申请商标“GAi”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274023号“G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Ai 362740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8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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