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19829号“立刻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立刻到家 37619829

阅读:46697 2020-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建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9829号“立刻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6279号“立刻美家 LIKEM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

  申请人:北京建岚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19829号“立刻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76279号“立刻美家 LIKEM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含义丰富,具有独创性,具备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已有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上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文字“立刻到家”构成,使用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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