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7598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37475985

阅读:70265 2020-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龙创教育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凯利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5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21466号“洋戏台及图”商标、第14863393号图形商标、第14863299号图形商标(以下…

  申请人:深圳市龙创教育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凯利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5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21466号“洋戏台及图”商标、第14863393号图形商标、第148632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获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和好评,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直接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宣传手册、产品包装展示、荣誉证书、合同、参加展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整体印象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远程数据备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云计算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云计算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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