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蒋群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67509号“CHONGYIP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59278号图形商标、第16125867号图形商标、第11807830号图形商标、第11714685号“芷艺 ZhiYi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