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聚立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5369号“绿僵菌42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绿僵菌”是一种昆虫病原菌,指定使用在医疗诊所服务、除草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