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斯泰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825号“PIE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73699号“PIERTI”商标(第18类、第25类)(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和整体外观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拥有国际注册第1098014号“ROBERTA PIERI”商标,且注册日早于引证商标优先权日,该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共存,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共存。申请人准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商标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8、25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际注册第1098014号“ROBERTA PIERI”商标的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的共存协议,亦未出具相关进展之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包、手提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动包、手提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西服袋巾、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披肩(披肩式大衣领)、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PIERI”与引证商标一、二“PIERTI”在字母构成、组合方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