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阿优贝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76949号“阿优贝贝 iub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54285号“I.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9206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04118号“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52485号“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