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东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64879号“钼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主设计、体现企业价值观的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5892号“光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并存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判决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