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天奎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90442号“轻奢爱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35800号“青奢金 轻奢悦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宣传与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联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广告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