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99457号“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5274884号“为家 W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