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67744号“常宁医院”商标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常宁医院 35867744

阅读:22142 2020-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安常宁医院有限公司、陕西赛高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7744号“常宁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申请人:西安常宁医院有限公司、陕西赛高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67744号“常宁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2、申请人提交的驳回复审申请书中未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未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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