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花生好车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38385号“花生好车花小钱开好车买车租车养车HUA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9807号“HUASHENG及图”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