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6603号“ALK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请求删除申请商标指定的“纺织品壁挂、衬料(纺织品)、纺织织物、床单和枕套、枕套”五项商品,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87643号“ALC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987644号“ALC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987646号“ALC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其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03045号“小小爱AL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03768号“小小爱家纺AL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03906号“ALL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纺织品壁挂、衬料(纺织品)、纺织织物、床单和枕套、枕套”五项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产品销售情况、品牌介绍及宣传情况(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请求删除申请商标在“纺织品壁挂、衬料(纺织品)、纺织织物、床单和枕套、枕套”五项商品上的注册,故上述五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五项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英文“ALKOVE”,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认读英文及引证商标三“ALLOVE”仅一字母之差,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五项商品以外的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单、纺织品制家具罩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毛巾、床单、垫子用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垫子用罩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