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70875号“双一SHUANG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双一SHUANGYI 38770875

阅读:105836 2020-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南长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0875号“双一SHUA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 外壳(机器部件);机罩(机器部件)”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

  申请人: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南长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70875号“双一SHUANGY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 外壳(机器部件);机罩(机器部件)”商品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085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3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 外壳(机器部件);机罩(机器部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在“ 外壳(机器部件);机罩(机器部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8770875号“双一SHUANG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双一SHUANGYI 3877087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749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