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04920号“SPYGLASS MED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PYGLASS MEDIA 35704920

阅读:79542 2020-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司拜镜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4920号“SPYGLASS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8209号“SPYGLASS”商标、国际注册第1005363号“…

  申请人:司拜镜知识产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4920号“SPYGLASS MED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8209号“SPYGLASS”商标、国际注册第1005363号“SPYGLASS MADE TO MEASU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发音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均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先录制的音乐唱片、预先录制的录像带(以音乐、电影、脚本化和非脚本化的动画电视节目以及数字内容为特色)、预先录制的CD(以音乐、电影、脚本化和非脚本化的动画电视节目以及数字内容为特色)、预先录制的DVD(以音乐、电影、脚本化和非脚本化的动画电视节目以及数字内容为特色)、预先录制的光盘(以音乐、电影、脚本化和非脚本化的动画电视节目以及数字内容为特色)、音乐唱片、预先录制好的音乐录像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盘(以电影、电视节目以及脚本化和非脚本化动画数字内容为基础或以此为主题衍生的电子游戏、虚拟现实游戏、增强现实游戏和互动游戏为特色内容、计算机软件(用于下载音乐、电影、脚本化和非脚本化和动画电视节目和数字内容)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网络搜索的计算机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读文字“SPYGLASS”,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预先录制的音乐唱片、预先录制的录像带(以音乐、电影、脚本化和非脚本化的动画电视节目以及数字内容为特色)、预先录制的CD(以音乐、电影、脚本化和非脚本化的动画电视节目以及数字内容为特色)、预先录制的DVD(以音乐、电影、脚本化和非脚本化的动画电视节目以及数字内容为特色)、预先录制的光盘(以音乐、电影、脚本化和非脚本化的动画电视节目以及数字内容为特色)、音乐唱片、预先录制好的音乐录像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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