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马酒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97684号“皇马维图REALWTO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13108号“爱马人马术俱乐部AIMAREN EQUESTRIAN CLUB及图”商标、第681772号“白馬WHITE HORSE及图”商标、第19269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含义、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