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文曲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66377号“新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4008号商标、第1406789号商标、第6992490号商标、第27729224号商标、第22637388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且所处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五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被注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五在异议程序中被商标局(2019)商标异字第16625号异议裁定书裁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裁定现已生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