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35508号“中新药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66170号“中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96958号“中新Z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42589号“绿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6911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6月19日